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镇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局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处室负责制度。局综合处、办公室负责全局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检查。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四条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二)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条 对各处室的信息公开检查与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采取随机的方式。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由综合处牵头,各处室负责人组成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考核组采取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网页等方式,对局处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七条局信息公开考核情况纳入信访工作绩效考核任务。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