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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信访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访工作的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信访工作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局综合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实际予以公开。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组织机构类:本局领导成员分工、机构设置和职能等信息;

(二)法律法规类: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三)工作动态类:本系统内工作动态,包括各种活动、工作情况,人事信息、行风建设等信息;

(四)规划计划类:各项工作的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等信息;

(五)其它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信访指南、公示及其他按规定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可根据信息的内容、性质、特点和要求,采取以下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镇江市信访局网站;

(二)“中国.镇江”门户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信访接待大厅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平台;

(五)属于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公开。

第九条 各处室应根据自身职责,依据本制度明确公开的事项、内容、范围、形式、程序及责任人。

第十条 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公开。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一)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经部门负责人初审;

(二)部门负责人初审后送分管局长审核签发;

(三)重要政府信息由分管局长审核后报主要领导签发;

(四)政府公开信息审签后,交由局综合处发布并将签发件存档。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当面申请的,由接待人员当场记录转交有关职能处室答复。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及方式等;(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四)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后,应及时送交局办公室办理。办公室在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除可以当时答复或提供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情况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需征得第三方意见方可公开。答复或提供的信息资料同时送局综合处备案。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渠道;

(二)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 局有关处室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二)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信息;

(三)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四)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机关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推诿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

(二)对属于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三)对公开事项审核把关不严,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江市信访局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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