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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镇江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镇信[2014]43

为了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政务环境,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局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镇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职责范围内掌握的与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督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为载体反映的内容。

2、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所有局机关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3、局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局机关制定的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制度文件和相关情况;

  (2)局机关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的相关情况;

  (3)局机关工作机构和人事方面的相关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4、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5、综合处具体负责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他各处室在拟办文件时,首先应该确认该文件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明确公开的意见,如需公开,则在签发单“是否公开”栏中填写“是”,经分管局长审核和保密审查后,送综合处进入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发文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江市信访局

                   20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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