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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

  第三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采编的信息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与年终评先评优,并视情通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五)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四条 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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